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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31日 19:3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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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安县人民政府请求判令*ST博盈偿还其“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一案,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2009]鄂民二终字第00106号},依据相关规定,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就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8月5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度,公司已根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调整确定预计负债金额共计2919.17万元,由于本次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因此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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