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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25日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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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环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8,310,000元及利息(2008年4月22日前的利息为人民币49,641,601.05元,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华山路西、颖河路北,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3)0068号、面积为1090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格中优先受偿; 3、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558元,保全费5000费,由被告白鸽集团、中原环保承担。 2010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投资公司的承诺函,投资公司承诺放弃对上述判决书中公司应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今后本案执行中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过户等费用的追偿权,确保公司不遭受损失。如因本案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投资公司承诺对该实际损失全额予以弥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中裁定的有关公司的土地资产,已于2006年置换出公司。该部分土地资产因一直处于抵押状态,未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而仍在公司名下。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投资公司分别于2009年3月18日和2010年11月24日对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本案的判决对公司不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公司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州市国资委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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