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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环保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500号传票,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二被告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10年11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投资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3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9,641,601.05元(暂计至2008年4月22日); 2、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二被告已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华山路西、颖河路北,地号为10-66-2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和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鉴于投资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对公司所做出的承诺继续有效,公司在本案中的风险已得到彻底解除。本案对公司不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公司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州市国资委控制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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