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零七于2010年8月30日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偿还本息合计153,122,833.58元(其中:逾期贷款本金128,837,051.95元,债务重组利息24,285,781.63元)。 公司于以前年度欠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合计贷款本金128,837,051.95元逾期未能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及上步支行已经向法院起诉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要求公司偿还欠其贷款本息。 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发出《关于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支持的函》,要求广州汽车博览中心于2010年8月30日向公司提供人民币壹亿元,用于偿还欠中国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广州汽车博览中心如期将人民币壹亿元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公司使用广州汽车博览中心提供的人民币壹亿元及自有资金53,122,833.58元偿还了与中国银行达成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应当偿还的贷款本金及重组利息。 公司账簿登记欠中国银行上述逾期贷款本金为128,837,051.95元,计提账面利息为60,724,681.56元,计提的账面利息与《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应当偿还的重组利息24,285,781.63元差额为36,438,899.93元。 鉴于《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债务重组其他费用金额(如律师费用支付)尚在协商未能最后确定并支付,因此公司尚不能确定该债务重组事项对公司本期及以后各期的财务成果影响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