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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6日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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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ST锦化披露了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5000万元担保和为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实际为2000万元担保的逾期情况。 2010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上述贷款分别起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案件进展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和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限期清偿各自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贷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本公告日,上述两被担保人仍未偿还相应贷款。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已于2010年3月19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10年7月30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将上述贷款形成的债务列入普通债权组履行清偿责任,具体按债权人9万元以下(含9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偿;债权人超过9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按照5%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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