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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因松江河发电厂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一事,于2009年9月1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8日向公司送达了(2009)吉民二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基础上,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于2009年11月24日归还本金14,078.52万元。 依据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松江河发电厂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公司委托贷款利息(39,031,519.20元),2010年9月30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公司已于2010年7月30日收到松江河电厂第一笔还款利息10,000,000.00元,2010年应还的剩余利息(9,515,759.60元)按还款协议继续履行。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若松江河电厂根据《还款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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