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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2日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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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于2010年3月22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的第三项关于锦化氯碱与宏运集团葫芦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 2010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披露如下: 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6000万元;二、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回报款1375万元;三、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自200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辽宁宏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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