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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重大诉讼进展
来源 巨潮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4日 17:24 作者
      近日,*ST锦化收到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的第五项关于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及第六项关于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宗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分别披露如下:
    (一)第五项关于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营站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3,784.57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原告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7.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第六项关于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营站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0,648.81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拖欠原告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利息,自双方《购销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即2008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3.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上述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相关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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