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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轮台支行存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为财产保全之需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了以下事项: 冻结发展总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10,368.4万元股权,占超达投资现到位股本的91.61%。冻结期限自2009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止。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大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股权继续执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0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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