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富龙热电11400万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兴业集团。 经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0.05元,目标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114570万元。 兴业集团以其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置出资产作为对价,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赤峰市经济委员会核准的编号为元正评报字[2010]第46号《资产评估报告》,置出资产在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145,466,585.71元。双方同意,置出资产作价1,145,466,585.71元。 目标股份转让价款超出置出资产在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的差额部分(即233,414.29元),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兴业集团以现金形式向富龙集团支付。 富龙热电已于2010年5月24日与兴业集团签署了《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富龙热电以其除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33%股权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75%股权以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与兴业集团持有的内蒙古兴业集团锡林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巨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富生矿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双源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共计253,073,777.27元,由富龙热电按照每股14.50元的价格向兴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经计算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7,453,363.95股,考虑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应取整数,兴业集团自愿放弃小数部分的0.95股,因此,本次发行的数量为17,453,363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