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4日 20:14 |
作者: |
|
| |
2010年2月8日(2月14日为农历大年初一),东方钽业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 2010年5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将聘请律师专门代理此案。 公司已经对投资西北亚奥作了计提700万元全额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截至目前,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如广东省揭西县法院裁定异议无效,将上诉至揭西县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但当地法院如何裁定判决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本案最终败诉,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都存在被强制执行2000万元的风险,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将影响公司利润不超过350万元。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