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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8日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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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裁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对*ST锦化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葫芦岛中院确定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家专利技术园区高新五路西二路金驰大酒店六楼会议室召开,并已于2010年3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2010年3月25日,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交《关于申请许可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请求法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2010年3月25日,管理人收到葫芦岛中院签发的(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1号《关于同意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答复》。根据该答复,葫芦岛中院同意公司继续营业,并由管理人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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