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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6日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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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ST锌业存有一起担保涉讼案件,详情如下: 2004年5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04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金城股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赔偿利息及复息损失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 2、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对被告金城股份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锌业股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金城股份抵押物价值范围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锌业股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城股份追偿; 4、被告金城集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被告金城股份抵押物价值范围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城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城股份追偿。 此案已是终审判决,本次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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