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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6日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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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管部门问询及*ST锌业自查,截至2010年3月25日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 上述担保中有六笔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全部担保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有关规定,违规担保合计金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2008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63%。 2009年下半年锦化氯碱在锦州银行贷款及承兑汇票陆续出现逾期,锦州银行于2009年8月10日将该公司2010年6月23日才到期的1500万元贷款起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负担保责任800万元;2009年12月22日锦州银行又将已到期并发生垫款的承兑汇票敞口余额2912万元起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3月12日,锦州银行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锦州银行撤回起诉。 依据锦州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责任的证明》,截止2010年3月15日,上述由公司担保的贷款及承兑汇票8000万元已全部偿还,并解除公司对锦化氯碱的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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