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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8日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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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6日,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与*ST武锅B签订了《1×41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交付了整台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公司合同款共计1432.5万元,公司曾多次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应。2009年10月22日,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偿还公司合同款共计1432.5万元,承担违约金及利息共计664.36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合同、还款备忘录等相关证据。 公司于2010年3月8日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31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432.5万元; 2、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设备欠款1125.25万元,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2005年6月7日,质保金307.25万元,欠款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2006年12月7日,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173,411元,由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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