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12月18日,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永华受让了沈阳宏元对深圳赛洛因2008年3月3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的债权。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永华以深圳赛洛为被告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赛洛履行其在相关合同项下债务。该案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9年12月2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深圳赛洛以其持有的金德发展127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抵偿其对山东永华的全部债务。 公司于近日接到山东永华通知,山东永华于2010年1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权过户登记确认书。深圳赛洛已将持有公司的12,700,000限售流通股过户给山东永华。 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深圳赛洛仍持有公司股份2,535,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山东永华持有公司股份1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3%,山东永华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