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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8日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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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泛海建设与广东理财周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2009)朝民初字第089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理财周报社发表与事实不符的文章,构成了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如下:1.理财周报社在《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发表致歉文章,致歉内容由法院进行审核;如未履行该项判决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主要内容在报纸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理财周报社负担。2.理财周报社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一元。 2009年9月22日,理财周报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1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北京第二中院审理期间,2009年5月,理财周报社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针对《理财周报》刊登题为《泛海2停3缓:86%资产存货高压 卢志强豪赌失控》一文于2008年12月28日发布的《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请公司公开道歉、澄清事实,并支付理财周报社名誉权损失一元。2009年10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不构成侵害理财周报社的名誉,判决驳回原告理财周报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理财周报社负担。理财周报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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