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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5日 21: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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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集团孙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起诉水泥股份为青海水泥厂借款提供担保事宜予以二审判决,判决结果:青海水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方管理公司归还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07年12月20日的利息44069952.23元。水泥股份对上述判决中的本金及利息向东方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正在对判决结果和对青海水泥厂抵押物资产进行评估,公司将对评估结果差额部分按持股比例计提预计负债,目前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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