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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进展事宜,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向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2009)余执字第45-1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划拨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1,183,123.16元(含执行费87,119.43元、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376,57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 公司将根据上述约定与各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公司将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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