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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0日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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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平庄能源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复同意,于近日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内容如下: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煤炭生产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属于煤炭类年产120万吨每年及以上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项目。2008年企业以煤炭生产为主营业务,其煤炭生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8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8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适用于公司的所得税率由25%调整为15%,公司对2008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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