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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6日 19:2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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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联油诉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宜,2009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公司代理人发来的兰州市中院于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判决如下: 1、确认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合法有效; 2、由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和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过户登记在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汉鼎公司承担50元,北京公司承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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