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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3日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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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力合股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海滨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公司认为该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2号、第3号民事判决书有误,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尽快解封公司已被冻结账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异议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以(2009)江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异议申请。 公司仍然认为执行法院冻结公司帐户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错误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截止2009年9月30日,被冻结账户资金余额为478,95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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