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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3日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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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ST生化与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一案的终审判决书(2009)赣民二终字第33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51.07元,由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 公司将根据上述约定与各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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