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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3日 19:4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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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申请恢复执行(1998)粤法民终字第284-317号34份判决后,S*ST物业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8)粤法民终字第298号判决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条件,其余33份判决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仍应执行。 公司于2009年6月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实业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查封、冻结了相关财产。 《通知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司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33份判决书,与已进入再审程序的(1998)粤法民终字第298号判决书相同,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问题,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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