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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

    2013年1月21日,金磊股份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卫松根先生和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的通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因卫松根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公司的12,000,000股用于偿债。2013年1月17日,德清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卫松根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的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解除手续。
    2013年1月21日,德清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持卫松根持有公司股份的9,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本次减持后,卫松根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股,占总股本的1.05%。
    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2,100,000股股票,用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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