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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北京先行公司诉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申请

    北京先行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起诉智光电气侵犯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19585.9)。该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在如下编号2009018、2010023、2010025、2010026、2010029的公告中如实披露了该案进展情况及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
    2012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2)民监字第410号】,北京先行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先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先行新机电有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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