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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21:07 | 作者:
北京先行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起诉智光电气侵犯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19585.9)。该案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在如下编号2009018、2010023、2010025、2010026、2010029的公告中如实披露了该案进展情况及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
2012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12)民监字第410号】,北京先行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先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先行新机电有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