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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成药业: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双成药业应于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9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议案》。公司已于2012年11月28日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立即成为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代办股份转让的各项工作,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代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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