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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于2012年5月7日接到公司大股东林福椿先生的通知,林福椿先生于2012年5月3日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冠福家用的40,000,000股股票质押给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质押股票各20,000,000股分别作为之前林文昌和林文洪先生股权质押的追加担保,并已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于2012年5月4日开始生效。质押期限:与林文昌、林文洪先生的股权质押期限相同,各20,000,000股分别在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13日到期。 根据林福椿先生于2012年5月3日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此次质押的40,000,000股股票,其中20,000,000股股票,在当冠福家用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稳定于6.49元以上的情况下,林福椿先生可要求质押解除;另外20,000,000股股票,在当冠福家用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稳定于6.87元以上的情况下,林福椿先生可要求质押解除。 林福椿先生共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3,579,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4%,本次质押的股份数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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