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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1月13日 21:1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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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于2008年12月被认定为2008年浙江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所得税优惠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1年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提出了复审的申请。 日前,公司收到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为3年,所得税优惠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优惠期内公司本部(不包括分支机构)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尽早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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