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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国家有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广联达所属期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的相关退税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于2011年12月31日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52,169,226.40元。按照有关规定,该部分退税所得将计入公司2011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对公司2011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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