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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09]1477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广百股份向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8,883,291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其持有的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99%股权。2010年1月12日,本次增发的8,883,291股人民币普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3月26日,公司公告了2010年年度报告,同时对广州市新大新有限公司2010年度经营情况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了披露。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新大新公司2010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认为2010年度新大新公司实际净利润不少于利润预测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持续督导意见》,于2011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全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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