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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创高新与深圳市城坤投资有限公司的仲裁事项,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深圳市诚坤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反请求答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仲裁委已于2010年11月4日决定受理。 公司与诚坤公司于2010年11月21日签定《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就此案达成和解,公司支付160万元人民币作为沥青材料差价损失给诚坤公司,经相互抵扣相关款项后,公司只需支付312,118.12元。双方共同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书面申请撤仲裁申请,并于今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0)洪仲决字第250号”,决定如下:(一)准许国创高新撤回仲裁申请;(二)准许诚坤公司撤回仲裁反请求;(三)国创高新预交的本案仲裁受理费40,150元全部退回,处理费8341元退回50%即4,170元;诚坤公司因未预交反请求仲裁费,故不需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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