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1日 20:09 |
作者: |
|
| |
2010年8月30日,宁波银行董事时利众先生买入18000股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12.70元/股。2010年8月31日,时利众先生卖出4500股公司股票,成交价格为12.66元/股。截至2010年9月1日,时利众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3500股,均予以锁定。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属于六个月内双向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时利众先生此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为4500股,其买入价格为12.70元/股,卖出价为12.66元/股,卖出交易价格低于买入交易价格,没有收益。 时利众先生就本次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做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自2010年9月1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