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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02日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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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行新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起诉智光电气侵犯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19585.9),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先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先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先行公司诉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的《上诉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 2010年8月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终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北京先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60元,由上诉人北京先行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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