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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5日 20:4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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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陆重工诉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铁本公司”)合同纠纷及铁本公司反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7月14日,公司与铁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如下共识: 1、明确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656万元,另外,铁本公司尚结欠公司承揽合同尾款241942元。 2、铁本公司同意将2003年9月19日、11月28日两份承揽合同预付款合计358万元整作为弥补公司的上述部分经济损失。公司同意不再对其余经济损失298万元以及2003年8月19日合同尾款241942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公司自愿撤回对铁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揽本诉费用,铁本公司自愿撤回对公司的反诉请求,并自行承担反诉费用。同时,铁本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4、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葛。 2010年7月14日,公司收到(2010)武商初字第315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576元减半收取16288元,由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20元,由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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