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1日 20:44 |
作者: |
|
| |
根据京新药业2009年5月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所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本次提供保证最高限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意为上虞京新向招商银行申请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本次被担保的贷款是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止,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0年5月10日,上虞京新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书》;反担保期间为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到期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当担保申请人申请延长担保有效期限并经公司同意,反担保书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