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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03日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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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通产丽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7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389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向公司下发(2007)深中法执字第595号《通知书》,通知(2007)深中法执字第595号案件由广东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阳江中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阳江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2010年4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中法执字第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系因公司受让债权形成,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只在将来向深圳石化所清收回的债权金额扣除合理清收费用后的95%支付给通产实业,因此,如果本案的执行不能取得成效,不会对公司的资产权益造成损失,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均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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