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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09日 17: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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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获悉,公司独立董事骆英森先生在2009年9月16日买入400股公司股票,又于2010年3月5日卖出100股公司股票,属于短线交易情形。 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属于六个月内双向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骆英森先生此次“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为100股,其买入价为7.78元/股,卖出价为11.94元/股,产生收益416元。公司董事会已将该部分收益收归公司。 骆英森先生就本次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歉。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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