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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2月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扬执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书》,经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扬州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将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琼花14,483,433股(其中含琼花集团应缴执行费,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8%)的股份划转入国信集团证券账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份未划转入国信集团证券账户。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信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ST琼花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国信集团持有*ST琼花14,483,433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68%。 本次被司法划转的14,483,433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琼花集团仍为*ST琼花的第一大股东,*ST琼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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