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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ST琼花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向*ST琼花送达(2010)扬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0)扬执字第0035号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0年2月3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0)扬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经扬州中院主持调解,琼花集团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以股抵债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琼花集团以其持有公司14,463,25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抵偿所欠国信集团信托投资计划回购款及垫付的诉讼费,国信集团同意上述股票全部划转至其名下后,免除琼花集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010年2月4日,扬州中院出具(2010)扬执字第0035号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经国信集团申请,扬州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将琼花集团持有公司14,483,433股(其中含琼花集团应缴执行费)的股票划转入国信集团证券账户。 若被司法执行划转14,483,433股股份后,琼花集团持有公司45,367,6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18%。琼花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将低于30%,但仍为第一大股东。 截止2010年2月5日,琼花集团持有公司上述14,483,433股股份未被司法执行。若被司法执行,琼花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超过5%,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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