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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7日 2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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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张铜与深发展银行的诉讼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3、0244、0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分别为: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大华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垫付资金19621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9621600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大华实业、大华铜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垫付资金490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905.5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大华实业、大华铜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垫付资金294324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9432400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 对于上述诉讼判决,公司二股东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前提下,上述1亿元银行债务根据法院二审裁定或当事各方商定需要高新张铜承担的标的,此债务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承担不超过1亿元,由此产生的债权与高新张铜无涉。 关于公司与恒丰银行的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司、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恒丰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票据金额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08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 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已对本次诉讼涉及金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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