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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于2010年1月8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的通知: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484万股和16万股共计1,500万股共同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在该行现有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已于2010年1月6日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日止。 李建华先生和刘宪女士所作的上述股权质押是为履行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和2008年4月1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外汇借款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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