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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阳纸业与福建省莆田市泰盛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自愿补偿给泰盛纸业人民币640万元。补偿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至泰盛纸业指定的银行帐户。 2、泰盛纸业自愿放弃对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兖州天颐纸业有限公司、兖州诚信纸业有限公司、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如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双方仍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诉讼费由泰盛纸业负担人民币72,698元,二审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人民币72,698元。 上述和解协议执行后,公司将按照财务制度冲回多计提的人民币5,643,39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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