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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Eugene Enterprises Co.,Ltd不按期向万丰奥威支付销售货款,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2008年12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裁决,要求Eugene Enterprises Co.,Lt在2008年12月25日前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相应的利息损失及仲裁费,但截止2009年5月15日,公司仍未收到对方支付的任何款项。 2009年3月3日,Eugene Enterprises Co.,Ltd股东Garry E Burns、Irene H Pang依据美国破产法第7章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破产法庭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聘请律师参加了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会议提供的初步材料,除房屋按揭贷款132万美元之外,破产申请人的其他债务总额已达700万美元。 因本案属于个人无资产破产案,根据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规定,破产申请成功之后,Eugene Enterprises Co.,Ltd所欠公司货款将无法收回。公司已聘请律师正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阻止Eugene Enterprises Co.,Ltd股东的个人破产计划。 如果在6月15日之前公司不能成功阻止Eugene Enterprises Co.,Ltd股东的个人破产申请,Eugene Enterprises Co.,Ltd所欠公司货款1,237,200美元及公司前期支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18,103元将全部损失;由于公司已按2007年12月31日该应收款帐面价值的90%计提坏帐准备,共计提取坏帐准备817万元,债务人如破产成功将增加公司坏帐损失90.78万元,加上仲裁费21.81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利润11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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