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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集团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以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7,8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8.09%),就集团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无锡分行)提供了39,0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经公司实施200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同时2011年3月7日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全部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因此集团公司于2011年5月3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质押股份数量已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14,4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同时,集团公司以所持公司该等无限售流通股,向无锡分行提供了150,0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公证,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1年5月3日。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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