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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就其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被告;下称:三信公司)有关租赁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鉴于三信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单方要求解除其与公司就合作开发莆田三信?金鼎广场商业项目相关事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于11月29日停止了金鼎购物广场百货区的水电供应。因此,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三信公司返还公司为履行《租赁合同》支付的预付租金人民币1,800,000元;三信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822,095元;三信公司向公司赔偿因三信公司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2,776,900元。 法院已于近期受理了上述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另,2010年8月27日,三信公司强行接管了金鼎购物广场托管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导致公司与其签订的《商业物业托管合同》(下称:《托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因此公司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托管合同》;判令三信公司向公司支付前期招商佣金、租金收益分成、前期开办费及宣传推广费及违约金约为人民币500万元。法院已于2010年10月19日正式受理了该案。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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