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2日 07:4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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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信息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方林、尚智勇、周喜旺、薛灵虎、张志坚、赵建鹏、郑秋涛、靳电入、孙利明、张浩、吕国英给予警告。 当事人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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