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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以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60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6.22%)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下称:中国银行)提供了32,0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等质押股份经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2009年3月9日、2010年3月8日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部份可以流通后,集团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限售流通股数量已变更为7,793.77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变更为3,306.225万股,共计1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 二、集团公司以所持公司上述解除质押的股份,向中国银行提供了33,0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公证,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0年12月29日。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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