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6日 22:5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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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与五家借款银行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建材)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后,于2010年12月16日,公司又与一家借款银行及中建材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书涉及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160万元;原借款期限作如下变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止;免除上述期间所有利息;前2年(即从2010年2月1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借款人不还本金;后5年(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每年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7.2%(按月偿还本金6‰)。七年免息还本期限届满剩余部分自2017年2月1日起恢复计息,具体事项各方另行协商。 担保人和贷款人原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体不变,继续由中建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补充协议》和原《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尽事宜,仍按照原《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 根据以上《补充协议》,未来将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按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2010年公司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5690846.48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6219038.81元。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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