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6日 22:5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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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元泰典当)、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旗典当)于2010年12月15日分别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元泰典当与宁波合诚制管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合诚)等单位典当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宁波合诚应归还元泰典当2000万元。将在2011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分别归还670万元;余款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宁波合诚尚欠元泰典当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综合费用在2010年12月24日之前支付。宁波合诚应付元泰典当201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综合费用、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综合费用均在每季度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支付;宁波俊明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下称:俊明金属)、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下称:俊诚金属)、宁波诚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诚盛贸易)、韩俊、韩明、宁波杭钢富春管业有限公司(下称:杭钢富春)、浙江富春公司(下称:浙江富春)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德旗典当与宁波合诚等单位典当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宁波合诚应归还德旗典当998万元。将在2011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分别归还330万元;余款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宁波合诚尚欠德旗典当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综合费用在2010年12月24日之前支付。宁波合诚应付德旗典当201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综合费用、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综合费用均在每季度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支付;俊明金属、俊诚金属、诚盛贸易、韩俊、韩明、杭钢富春、浙江富春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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